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内税函[2019]3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24
摘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的批准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的批准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2016年,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详细规定了困难性减免的申请条件、所需资料、核准权限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19]349号         2019-08-08

杨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闲置土地使用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目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定减免。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第二类是政策性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除法定减免外,财政部可另行规定其他免税的房产和土地。第三类是困难性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一)政策性减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及自治区税务局均无优惠政策制定权限。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其中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因此,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其闲置的房产、土地,可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困难性减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的批准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的批准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2016年,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详细规定了困难性减免的申请条件、所需资料、核准权限等内容。

  因此,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如符合困难性减免申请条件,可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