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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函[2018]1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29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公告,逐步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首先从2014年8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然后从2017年10月1日起,商贸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

内国税函[2018]119号         2018-04-24

齐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在2014年8月下发的《关于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标准》中,对瓜子剥壳加工行业存在部分标准不合理、不适用的问题。提出抵扣标准对影响出成率的因素如气候条件、收割方式等没有全面充分考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可以制定全区纳税人统一适用的抵扣标准。但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尚未对瓜子剥壳加工行业制定全区统一扣除标准。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瓜子剥壳单耗标准是巴彦淖尔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实际,通过抽取数据进行测算后制定的。您反映的扣除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高度重视,已经要求巴彦淖尔市国税局组织对瓜子剥壳行业纳税人单耗标准再次进行测算。本次测算将抽取该行业纳税人近几年的投入产出数据,涵盖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差异、种植区域、气候条件差异,测算出的数据将相对公平合理。为保证本次测算公平公正,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将测算情况在税企之间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说明,征求纳税人的相关意见后再进行实施。

  二、您提出只做葵花籽出口不做剥仁业务的企业可以不执行抵扣标准,既做葵花籽出口又做剥仁业务的企业所有产品都得执行抵扣标准的规定不合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公告,逐步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首先从2014年8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然后从2017年10月1日起,商贸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如果纳税人从事剥仁业务,或者既剥仁有从事出口,属于工业企业或工业企业兼营商业行为,自2014年8月1日起,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如果纳税人只经营葵花籽出口业务,属于商贸企业,2017年10月1日后才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后,购进农产品无论进行工业加工或者出口贸易均实行了核定扣除办法,因政策执行时间差造成的不合理因素已不复存在。

  三、对于您提出的“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建议,我局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研究、讨论,并部署巴彦淖尔市国税局对企业2015年-2017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情况进行了逐笔梳理和实地调查,并与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座谈,就退税进度具体情况进一步进行核实。经核实,企业2015年到2017年期间正常申报的出口退税未发生过审核超时和办理退税拖延、滞后等现象。有少数审批超时数据是因为企业第一次申报的数据经审核有错误需退回重新申报导致的。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岂凤春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标签: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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