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金[2026]944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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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琼财金[2026]944号 2026.10.19 各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外资银行海口分行,海南银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城乡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减轻新购买首套住房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1.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2.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 3.所购住房价格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 (二)贴息标准。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1年,其间经办银行新发放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100万元。贷款须符合利率自律约定。 (三)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经办银行。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均可按政策规定办理居民购房贷款贴息业务。 二、资金管理 (一)工作机制。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财政厅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以下统称经办银行)对接建立“省对省”工作机制,缩短工作链条,及时有效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 (二)操作流程。经办银行于政策出台后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贴息资金申请(资金申请表另行发送)。省财政厅于政策出台后第2个月及每年2月底前,汇总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并报财政部,组织做好地方贴息资金保障,结合政策实施情况,与经办银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省财政厅与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三、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做好系统优化和员工培训,结合网签备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情况,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分类统计、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抄送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签订贷款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贴息比例、贴息期限、贴息额度等要素,确保借款人知晓政策内容;按月收息时,自动扣除对应贴息金额,实现“免申即享”,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国家政策享受情况。 (二)强化各方协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指导督促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与省财政厅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联动。省委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扩大政策普惠面。 (三)加强联合监管。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南金融监管局适时开展联合抽查,发现通过违规操作套取骗取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客户合谋进行违规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办公室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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