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9-28
摘要:涉税涉费信息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交换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交换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能共享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或核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拓展税费协同共治格局,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服务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我局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在2026年10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请在信封上注明“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修改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bswfgc@163.com

  附件1.《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9月23日

  附件1

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拓展税费协同共治格局,提升税费治理效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服务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协同共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税费协同共治,是指全社会共同参与,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费治理效能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宗旨原则〕税费协同共治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共治保障措施。

  税务机关统筹负责税费协同共治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内的税费协同共治工作。

  第二章 服务共融

  第五条 〔税费服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体系一体推进,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税费服务质效。

  税务机关开展办税缴费服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政务公共服务统一管理规范,结合税务征管实际以及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需求,稳步提升税费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 〔税费业务公开〕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公开税费政策、办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和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税费政策宣传,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指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有关税费事项。

  第八条 〔丰富办税缴费方式〕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智慧税务应用,深度对接融入湖北省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拓宽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提升办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持续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跨区域通办等必要的办税缴费便利。

  财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缴库、退库便捷通道。

  第九条 〔数据共享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提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跨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协助复核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条 〔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与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提升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应用的便捷性、高效性与安全性。

  第十一条 〔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已经掌握的税费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涉费信息等,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

  税务机关可以会同商务、发改、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涉外税收风险。

  第十二条 〔税费争议解决〕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收集、响应、反馈渠道,依法化解各类税费争议,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规定,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完善税费数据共享专区建设,推进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涉税涉费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十四条 〔共享方式〕涉税涉费信息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交换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交换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能共享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或核验。

  第十五条 〔目录管理〕全省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目录由税务机关、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编制、调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目录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目录之外其他涉税涉费信息的共享,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数据管理〕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协调机制,明确数据格式、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和共享频率,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

  第十七条 〔信息运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涉费信息的研究分析,深入推进以数治税,为提升税费治理效能、服务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强化涉税涉费信息的分析运用,推动完善行业治理,服务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信息保密〕使用涉税涉费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管理协同

  第十九条 〔统筹税源培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违规出台税费优惠政策,不得违规给予与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返还、奖励或者补贴措施。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下达税费收入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时,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职责〕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收职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费缴入国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税费,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费收入。

  第二十二条 〔部门间税收征管协作〕科技、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

  商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出口退税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部门间社保非税征管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民防空、水利、生态环境、工会、残联等非税收入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协同核验〕税务机关在开展税费征管、落实税费政策过程中,需要会同或者提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资格认定、信息确认、事项复核以及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发改、经信、商务、科技、财政、民政、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证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市场主体通过资质造假骗享税费优惠,或者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助认定涉税价格〕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认为需要价格认定协助,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认定涉税财物价格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税费缴(免)情况查验〕相关部门为市场主体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或转移、个人股权变更、车辆注册或变更等相关登记以及定期检验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受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等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税费缴(免)情况及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 〔账户查询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公用事业数据信息查询协助〕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客运、货运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根据税务执法工作需要,依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信息通讯、客运、货运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协助〕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及时获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破产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规范企业破产环节中的税费征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非税收入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处理破产企业涉税事项。

  第三十条 〔税费协同执行〕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人民法院向税务机关核实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时,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反馈。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和非税收入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注销管理〕税务机关应当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

  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发现市场主体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可以移交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市场主体资格的同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费执法互助〕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协同、结果共享的跨部门税费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 式涉税涉费问题的综合监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和综合监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线索的,应当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管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打击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检察、法院和税务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同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涉税涉费合理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宣传、权益保护、争议调解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应当深化银税互动,严格依照授权共享纳税缴费信用信息与金融服务信息,完善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平。

  第三十七条 〔热线协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联动协同,推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互通,统一归集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咨询、投诉举报与意见建议,加强对诉求办理的跟踪回访、闭环管理,督促限时办结。

  第三十八条 〔税费志愿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涉税服务机构等参与税费志愿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壮大税费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协助〕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治理单元发挥基层治理网格化作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诉求收集、争议疏导等工作。

  第四十条 〔营造税费共治氛围〕通过常态化组织税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单位宣传活动,依法曝光税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税费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督〕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财会监督、审计时,对税务机关的税费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检举税费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非税收入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涉费信息或者不履行其他税费协同保障义务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税费协作协议〕税务机关可以与同级有关部门签订税费协同共治协议,细化约定税费协同共治的具体事项、办理流程和各方职责等事宜。

  税费协作协议内容不得变更法定职责、创设行政权力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

  第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在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税收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当前正处于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和税收实践,对构建高效有序的税费共治格局、全面提升税费治理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须通过制定《湖北省税费协同共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固化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共治举措落地实施。

  (一)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系列高质量发展改革任务,特别是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域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制定《办法》,既是我省税收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发挥制度固根本、利长远积极作用的有力举措,更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建设税费共治格局,打造税费协同共治湖北样板,为持续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作出湖北贡献。

  (二)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税费协同共治法治化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办法》,将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经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落实到税费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有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税费协同共治中的制度性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保障。

  (三)制定《办法》是扛牢湖北高质量发展战略使命,服务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现实需求。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统领湖北发展的总定位、总目标、总遵循,对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照高标准高要求,我省在加强税费协同共治格局建设方面还存在明显短板,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不仅不符合税收征管改革背景下的税费治理实际,也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税费共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对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开展的多轮巡视中,明确指出我省税费征收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我省是全国仅有的3个尚未出台省级税费协同共治制度的省市之一),要求限期整改完善。

  (四)制定《办法》是提高税费协同共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求湖北打造综合成本“洼地”和营商环境“高地”。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税务机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在税费服务、信息共享、管理协同、社会共治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办税缴费效率、提升协同治理效能、降低办税缴费成本,切实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7条,对税费协同共治机制、服务共融、信息共享、管理协同、社会共治以及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办法》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没有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没有涉及税费征收管理等法律保留事项,也没有增加纳税人缴费人的税费成本和办税缴费负担。《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工作机制。《办法》根据构建税费协同共治格局的要求,对有关工作机制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二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税务机关统筹负责税费协同共治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

  (二)关于服务共融。《办法》从提高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在税费服务方面的协作入手,着力提升税费服务质效。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政务公共服务体系一体推进。二是通过加强税务机关和各部门在税费业务公开、税费政策宣传、税费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进一步提升税费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实的精准度。三是加强部门协同,通过丰富办税缴费方式、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展涉税风险提醒等,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流程,提升税费服务效能。四是健全部门协同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收集响应反馈渠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信息共享。《办法》对涉税涉费信息的共享机制、共享方式、目录管理、数据管理等作出规定,注重发挥涉税涉费信息在税费征收和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强调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涉税涉费信息共享,规范数据管理,提升信息运用质效。二是要求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涉税涉费信息的研究分析和综合运用,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提高各行业各领域管理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关于管理协同。《办法》对有关部门、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方面的协助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深化税务机关与各方的协作,实现税费管理协同向税费征管协作、资质协同核验、协助认定涉税价格、税费协同执行、打击税费违法犯罪等方面全流程拓展。

  (五)关于社会共治。《办法》对积极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发挥税费共治作用作出了规定,营造各方参与、协同做好税费治理的良好氛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办法》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做好财政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违法行为举报、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推动税费协同共治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此外,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在税费服务和征管实践中的协同共治,《办法》在附则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与同级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税费协同共治协作协议,明确协作的具体事项、办理流程和各方职责等事宜。

相关阅读

点赞()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