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1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若干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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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若干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发[2019]55号 2019-11-28 税簿记提示——依据陕财办综[2023]52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税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期问题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评估备案(告知),且已办理分期缴纳计划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原已办理过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期缴纳计划的,不再重新批准分期。 2.分期缴纳计划批准的缴款时限在2017年11月2日之前,且按分期缴纳计划足额缴纳的,仍需缴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实际缴纳出让收益时间计算;未按分期缴纳计划足额缴纳的,欠缴部分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2日,自2017年11月3日起按实际滞纳天数计征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3.分期缴纳计划批准的缴款时限在2017年11月2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2日。若在分期缴纳时限未足额缴款的,欠缴部分按实际滞纳天数计征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评估,企业未缴清且未办理分期的情形。 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评估备案(告知),出让收益未缴清且未批准分期缴纳,企业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分期缴纳条件的,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分期缴纳计划。分期缴款年限以不超过矿山服务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2/3为原则。 2.审批分期缴纳计划时,一次性计算之前已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资金占用费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3日至分期缴纳批准之日,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3.分期缴纳计划只对出让收益进行分期,分期缴纳计划批准前已产生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的,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全部纳入分期缴纳计划首期,并与应缴本金加和计算。 4.对于矿业权人已缴纳部分出让收益(含预缴部分)的,已缴纳部分全部计入分期缴纳计划的首期应缴本金,不足部分要补齐。 5.分期缴纳计划批准后,未按计划足额缴纳的,欠缴部分按滞纳天数计征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三)因政策性等因素,涉及到调整出让收益(价款)总额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新申请办理分期缴纳的,只扣减原评估告知的出让收益本金,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起算时间仍按原告知时间执行。 2.原已办理分期缴纳的,扣减金额在分期缴纳计划的末期核减,涉及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3.矿山服务年限大于30年,而矿业权出让收益只评估30年动用资源储量,因政策调整退出部分矿区后,其服务年限仍大于30年的,出让收益总额暂不调整;不足30年的,根据实际差额从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依次往前予以扣减。 4.对提升生产规模的,按调整后的出让收益收取。 二、关于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问题 (一)分期缴纳每期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滞纳金。 (二)对于2019年1月1日移交税务征收前,因县级财政缴费系统未接入原因而产生滞纳金的,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滞纳金起算时间。 (三)税务机关征收2017年4月13日前欠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不再征收滞纳金。 三、关于历史陈欠问题 自2019年1月1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征收该项收入,即无论新增还是陈欠均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于企业确有困难无法及时缴纳的,税务部门应当摸清情况,形成明晰的欠费清册,并依法履行催缴义务。 四、关于票据使用和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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