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曝光5起骗取出口退税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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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曝光5起骗取出口退税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经营主体应依法合规办理出口退税 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9月28日,湖南、山东、河南、湖北、深圳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同步曝光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等违纪违法行为,分别是: 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税务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1年,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339.28万元。2025年9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三个月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2025年10月,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5年12月,向峰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出口退税罪等,被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二、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及退税申报环节,通过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将本不予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为适用13%退税率的商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811.75万元。2026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两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罚款正在依法追缴,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三、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230.95万元。2025年5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四、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名税务人员因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经查,2020年至2023年,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69.65万元。2024年10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对在该案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的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2026年4月,大悟县税务局1名税务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5年11月,大悟县税务局3名税务人员被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 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口报关、虚假结汇、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276.97万元。2024年12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陈华等6人已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过虚开发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假填报商品品目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合规经营是外贸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出口企业应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依法依规办理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将在不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持续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恶意偷骗税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税收营商环境。
相关点评—— 严守出口退税政策红线 筑牢外贸行业合规发展根基 时间:2026-09-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9月28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同步曝光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等违纪违法行为,再次为广大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切勿触碰税法红线,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骗取出口退税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出口退税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出台的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政策,旨在提升我国商品和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作“摇钱树”,挖空心思编织违法链条,通过隐蔽化、团伙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收利益,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还依靠不当得利挤压守法经营外贸企业的生存空间。 本次曝光的案件中,有的不法分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非法购买出口报关单信息、虚假结汇资金以及虚开发票,伪造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有的采用“票货分离”的形式套用他人货物交易信息伪造购销业务,勾结“地下钱庄”虚假收汇骗取退税;有的通过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将本不予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为退税的商品,套取高额退税;有的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发票,通过拼凑单据伪装成正常出口经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伴随着伪造单据凭证、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多重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危害极大。涉案企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满足两个不同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税务部门将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表示,本次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既向社会释放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的明确信号,也体现税务部门严肃查处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守护合规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虚开骗税行为将被依法惩处 近年来,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骗税手法,税务部门持续完善出口退税领域税收监管体系,坚持精准监管与严厉打击并重,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推动线索互通、数据共享、案件联查,实现对涉税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4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46亿元。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石绍宾表示,“依托税收大数据,税务部门对出口业务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开展全链条分析研判,能够对循环出口、价格异常波动、税则归类存疑、购销业务真实性存疑等风险特征精准识别,迅速联合多部门对虚开骗税团伙实现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绞尽脑汁通过隐蔽手法企图逃避监管的做法,在如今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网络持续织密的背景下越来越容易被发现。”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案件,税务部门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依法查处企业虚开骗税行为的同时,同步倒查税务干部执法环节履职情况,深挖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查办案件与监督执法一体推进,既严格依法打击不法经营主体,也刀刃向内强化内部监督。 “本次曝光的案件中,有两起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一案双查’发现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纪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部门,进一步体现税务部门既引导纳税人守法,又规范税务人执法,坚决筑牢防范出口退税领域风险的‘内外’双重防线,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曹越表示。 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申报出口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代价远不止补缴税款,还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层面的追责。”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表示,广大外贸企业必须认清骗取出口退税的双重法律后果:行政上,不仅要补税缴罚,还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刑事上,企业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都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企业自身也将因信用记录受损而丧失市场信任与发展空间。 办理出口退税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外贸企业应当把合规管理嵌入业务全流程,从合同签订、采购交易、货物报关,到发票取得、退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确保业务真实、信息准确。要坚决防止因追逐不当利益而接受虚假发票、配合虚构交易、错报申报信息等行为。唯有严守业务真实性底线,规范出口退税全流程管理,才能在合规前提下享受政策红利,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规范发展。
骗取出口退税,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专家解读:行政刑事双重追责,绝非“补税了事” 时间:2026-09-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期,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再次向社会释放“骗税必查、违法必究”的明确信号。然而,记者调研发现,当前部分外贸经营者仍心存侥幸,错误认为骗税即便被查到,也无非是“补缴税款、加收罚款”了事,而这实则是对法律后果的严重误读。记者就此采访了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教授楚文海两位财税法律领域专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逐条拆解:骗取出口退税代价远不止补缴税款,更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层面的追责。 行政追责,多重处理并行 骗取出口退税首先构成行政违法。楚文海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行政责任涵盖三个层面:一是追缴税款,已骗取的退税款必须全额退回。二是处以罚款,按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执行,骗税金额越高,处罚力度越大。同时,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且公安机关立案早于税务部门出具处理处罚决定时间的,税务部门暂不予以罚款。三是停止退税,即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至于停办期限如何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5号),具体分档为:骗税不满10万元的,停办半年至1年;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停办1年至1年半;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停办1年半至2年;500万元以上的,停办2年至3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亦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楚文海同时强调,这三项行政责任是并行适用的,并非“选择性处罚”。企业一旦被查,既要全额退回税款,承担数倍罚款,还要面临数月甚至数年的退税业务停摆,资金链和日常经营都将遭受冲击。 刑事追责,达到标准即移送 骗取出口退税不仅是行政违法,一旦骗税行为达到法定数额及情节标准,违法性质将升级为刑事犯罪,税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企业实际控制人、经办人员以及全链条参与主体,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曲君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解读。该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上述数额标准由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进一步细化。骗取出口退税10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清晰划定三级追责梯度。 曲君宇补充介绍,该司法解释还将虚开发票、非法获取退税凭证、虚构报关出口等8类行为纳入骗税欺骗手段认定范畴。同时对屡查屡犯、恶意骗税行为专门设定了从严惩处的标准。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两类情形:2年内实施骗税3次以上且涉案数额超30万元;5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骗税且涉案数额超30万元。“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明确两类情形:2年内实施骗税5次以上、以骗税为主要经营业务且涉案数额超300万元;5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骗税且涉案数额超300万元。符合上述从重情节的涉案主体,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两大认知误区,最容易踩中刑事红线 曲君宇特别提醒,当前外贸行业还存在两方面认知误区,往往让企业和相关人员在不知不觉中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针对“税款未到企业账户,就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知,曲君宇予以明确纠正。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也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以骗税为目的,实施了虚假申报、伪造单证、虚构业务等行为,即便税款尚未实际退到企业账户,也已经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仅提供协助服务、不参与利润分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认知,曲君宇也予以澄清。在骗税违法犯罪全链条中,相关主体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仍为其提供虚开发票、伪造报关单据、非法资金结算、买单配票等配套协助服务,无论是否从中获利,均会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最后,两位专家表示,出口退税是我国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重要政策工具,其适用的前提是业务真实、申报合规。随着税收大数据监管能力的持续提升,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不断完善,“假出口、假申报、虚开票”等骗税手段的隐蔽空间已被大幅压缩,任何心存侥幸的骗税行为终将被依法查处。 曲君宇同时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补税了事”的错误认知,认清骗取出口退税的双重法律后果:行政上,不仅要补税缴罚,还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刑事上,企业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都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企业自身也将因信用记录受损而丧失市场信任与发展空间。唯有严守业务真实性底线,规范出口退税全流程管理,才能在合规前提下享受政策红利,实现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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