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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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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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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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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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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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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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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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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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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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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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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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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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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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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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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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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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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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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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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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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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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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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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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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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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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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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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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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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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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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