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问答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01
摘要: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10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一、五类企业核心条件对比

企业类别 研发人员月均占比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 集成电路相关收入要求 收入总额门槛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不低于  40% 不低于  7% 设计(含  EDA  工具、 IP  和设计服务)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不低于  60% ,其中自主设计不低于  50% 不低于(含) 3000  万元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不低于  20% (从事  8  英寸及以下制造的不低于  10% ) 不低于  2% 制造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不低于  60% 无明确金额门槛
集成电路封测企业 不低于  10% 不低于  3% 封装、测试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不低于  60% 不低于(含) 2000  万元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装备企业不低于  20% ;关键零部件企业不低于  15% 不低于  5% (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 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不低于  30% 装备企业不低于(含) 1500  万元;关键零部件企业不低于(含) 1000  万元
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不低于  10% 收入总额小于  10  亿元:不低于  5% ; 10  亿元及以上:不低于  3% 材料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不低于  30% 不低于(含) 1000  万元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集成电路封测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六、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10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附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相关阅读

点赞()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问答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