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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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有哪些? 回复: 您好,该笔进项前期已经勾选抵扣,后续触发下列“不得抵扣”条件,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一、前期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存货、外购货物,后期改为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二、发生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存货、在产品、不动产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毁、丢失、霉烂变质,或是因违法被没收、拆除,其已抵扣的原材料、运输费、建筑安装对应进项税额全额转出;自然灾害、市场正常损耗无需转出。 三、法定不得抵扣的服务前期误抵扣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政策规定进项不得抵扣,若前期误勾选申报抵扣,需全额转出。 四、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对应增值税发票红冲 原已抵扣的对应发票进项税额,当期全额做进项转出。 五、兼营应税项目+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的共用进项,按免税、简易计税销售额占比分摊计算并转出。 六、出口、免税业务对应的共用进项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业务,征退税率之差对应税额做进项转出;同时存在应税、免税业务的共用无法划分进项,按比例分摊转出。 七、抵扣凭证被税务判定为异常凭证、失控发票、虚开发票,已抵扣进项需全额转出。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26-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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