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附加税征求意见稿出炉,近万亿“费改税”破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周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 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附加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1%-13%。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13%的税率幅度内调整。 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以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制度为基础,遵循税费制度基本平移、保持税负水平总体稳定的思路。同时,三项税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有利于简化税费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此外,改革也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今年3月,财政部网站披露了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首次提出做好地方附加税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2%征收。 分析人士指出,“一税两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短期内对增加地方财力作用有限,但通过赋予地方更多税收管理权限,可使各地灵活制定本地税率,长期看对增加财政困难地区自主财力、增强其财政可持续性有一定作用。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达5170亿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未见公开数据。如果以当年增值税、消费税合计额85804亿元为税基,按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测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约4290亿元。据此测算,三项收入合计约9460亿元,占2025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的7.7%。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地方附加税改革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而是具有多层深层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深化税费改革,推动具备税收属性的收费项目实现“费改税”,做到名实相符,规范政府收入形式,确立税收作为政府收入最规范、最主要形式的定位。 二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核心目的为充实地方财力、拓展地方税源,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支撑。当前地方税体系尚不健全,地方缺乏主体税种,是引发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问题的重要体制性原因。 更为关键的是,“费改税”改革打破了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性收费专款专用属性,赋予了地方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政府拥有更稳定、更自主的财力来源,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长期面临的“主体税种缺乏、自主财力不足”的困境。 此外,分析人士指出,现行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为7%、5%、1%三档,而新法将税率统一收归至11%-13%的省级政府决定权内。这意味着过去因“所在区域”不同而产生的税负差异,将转变为因“所在省份”政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一变化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影响尤为直接,未来企业在布局选址时,地方附加税率可能成为一个新的考量因素。 对于企业而言,税制平移确保了税负的基本稳定,不过,三项税费合并,有利于降低合规成本。过去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属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费),分别填表申报,属性不同、口径有时也存在细微差异。改革后,“一税两费”合并为统一的“地方附加税”,企业只需报一个税种、填一张申报表、适用一个税率,办税流程明显简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 1国务院令第846号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 2国办发[202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3文旅业增值税有三大变化:餐饮服务可抵税
- 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以来有关行政处罚与自律惩戒的分析警示函
- 5法发[202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整治重点任务》的通知
- 7法释[2026]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8单位帮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规则明确,限定七大服务
- 9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些要点值得关注
- 1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二审,拟继续完善重整与跨国破产制度
- 2金规[2026]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3财会〔2026〕12号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4金规[2026]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 6三项税费打包成一个新税种,地方的钱袋子要鼓了
- 7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不再免征个税
- 8金规[2026]7号 金融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9地方附加税将成地方第一大税种:“费改税”背后还有哪些变化?
- 10建房规[202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