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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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状态:已发布 结束日期: 2026-11-29 发表我的意见 为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形成《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6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2.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0月30日 附件2 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同时废止《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等文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为规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配套征管文件,对保障税法有效实施、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暂行办法》等已难以满足当前征管需要,亟需出台新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得税管理文件。 (一)这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领域打基础、利长远的务实举措。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和征管。对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照承包工程作业等劳务、从事国际运输,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类型,先后出台了单行的征管文件,但发文层级参差不齐,系统性协同性不足。为进一步规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夯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基础,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相关征管规定,整合现行文件,优化办税流程,强化对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统一规范管理。 (二)这是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纵深推进“强基工程”建设的实践要求。随着近年来我国跨境双向投资格局的转变,非居民企业来华举办文体演出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合伙企业等新型机构、场所类型层出不穷,现行管理规定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与当前推进“强基工程”建设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引导新经济新业态平稳健康发展。 (三)这是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现实需要。现行管理文件成文年代较为久远,部分规定与现实情况已不相适应。如,《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已失效文件;又如,部分条款中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国地税合作等相关表述,需要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分为六章二十三条,并附《境内机构和个人接受劳务情况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和《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等3个附表。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第二章“税源管理”明确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办理登记、纳税地点、合同备案等税源管理方面的要求;第三章“税额计算”规定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设置账簿、据实申报,并阐明所得归属和境内外劳务划分的原则,同时明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第四章“申报征收”对自行申报的时点、报送资料作出规定,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指定扣缴规定,作出配套细则,明确指定扣缴的主管税务机关、程序、范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期限,以及税款追缴和外币折算等事项;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涉税责任追究,以及信息报告和协助追缴税款的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废止文件、条款等内容。 三、主要变化 相较于《暂行办法》,《办法》重点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 一是聚焦企业所得税,拓展管理对象范围。《暂行办法》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事项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深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暂行办法》中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有关条款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替代。考虑到“非居民企业”本身为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概念,本次修订的《办法》仅聚焦企业所得税事项。同时,将办法涵盖范围从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拓展到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各类机构、场所,进一步提高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得税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是将指定扣缴税款入库地点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调整为机构、场所所在地,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于指定扣缴情形,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首先需要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启动指定扣缴;当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通知该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再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与支付方处于异地的情况下,这种管理方式可能产生征管衔接不顺畅,以及地区间争抢税源、催生税收套利空间等问题,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办法》将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与指定扣缴的纳税地点统一为机构、场所所在地,将自行申报、指定扣缴、税款追缴的管理部门统一为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避免造成管理链条的割裂。对于异地扣缴情形,通过升级信息系统,便利办税人申报缴税。 三是大幅精简报送资料,全流程推行网上办理,减轻办税负担。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条件下,依托信息化方式,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机制,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和境内支付人向不同税务机关报送信息的频次和要求,精简表格和报送资料,相较《暂行办法》,减少附表6张,减少办税人填报数据项82个。此外,通过信息化手段,突破异地申报障碍,便利办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具体来说,在合同备案环节,支付人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环节,扣缴义务人登录机构、场所所在地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扣缴申报;在缴税环节,通过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等方式,支持扣缴义务人直接将税款缴入机构、场所所在地国库,以最大程度便利扣缴义务人异地扣缴。 总的来说,《办法》优化了制度规定与办税流程,更好地适配当前征管实际,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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