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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新资格被取消的3大主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许恒山 人气: 时间:2026-09-09

  近年来,多家上市公司因申报的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无直接关联、研发费用等指标未达标等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部分企业为此补缴了高额税款及滞纳金。这一现象说明,一些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上市公司,在日常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定要引以为戒,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尽快补齐短板。

  研发和创新能力不足

  部分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拥有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外购取得,或申报的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无直接关联,以及核心技术不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典型案例

  A上市公司是一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于2024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5年,该企业被审计指出,其申报的专利与奶粉生产主营业务无关,知识产权关联性不达标。主管科技部门依据该审计结论,取消了A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因此补缴企业所得税5800余万元。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同时,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A公司取得的专利,未对其主要产品奶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主管科技部门据此判定,A公司未持续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创新能力不足,取消了A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部门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突击购买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包装”。笔者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技术、并购知识产权,应紧紧围绕主营业务来进行,确保该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以充分体现技术成果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提升和支持作用。否则,不仅购买技术的资金“打水漂”,而且还需要补缴税款,造成声誉损害,得不偿失。

  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

  研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获得和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一个关键指标。实务中,部分企业因研发费用核算和归集不准确、混淆非研发活动和研发活动,甚至虚构研发项目、虚增研发费用等原因,产生较高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上市公司B公司研发费用管理较为混乱。经税务机关核查,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将生产车间一线操作工、安全环保后勤人员工资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将冶炼、合成生产主设备,仓储物流设备的折旧费用列入研发费用;大量原料无研发试验领用单、试验消耗台账,直接计入研发材料费,导致研发费用占比虚高。经科技、税务部门联合复核调减研发支出金额后,B公司近3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法定标准,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案例中,B公司近3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由税务部门追缴B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减免的税款及滞纳金。

  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营收规模快速扩张,但研发投入未能同步增长,为达到规定指标,可能会拼凑研发数据,或因业务、财务部门未有效协同,导致企业不能准确区分生产费用和研发费用,将正常生产经营性质的支出列入研发费用,产生涉税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应搭建业财税协同内控体系,规范研发费用归集和核算,实施常态化合规自查。

  未按要求填报报表

  部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补缴相应税款。

  ◎典型案例

  2024年8月,上市公司C公司连续2年未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发布公告,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税务部门追缴其自2023年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还须缴纳滞纳金。与C公司一并在名单上的企业共有271家,其中因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而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超过220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2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实务中,部分企业仅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的税收减免、政策补贴,对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送关乎资格认定的认识不足,未将该项工作纳入企业常态化管理。还有一些新认定企业不熟悉报送流程、时间节点和填报口径,导致该项工作被遗漏。笔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应强化合规意识,将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纳入合规管理事项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并常态化归集数据,及时准确填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许恒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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