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最多可翻多少年旧账?企业必须知道的税务稽查重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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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08)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称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追征2004年至2014年税(费)款、滞纳金合计1.88亿元。
这一案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追查年限长达20年,是目前已知税务机关追查年限最长的公开稽查案例;二是滞纳金是税款的2.38倍,证明了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的执行口径;三是未处罚款,体现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规则;四是从立案到结案86天,充分展现了税务稽查效率。 今天,老马就和大家来聊一聊税务稽查中的那些重要时限。 一、税务机关“翻旧账”最长可翻多少年? 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目前并没有关于检查年限的明确规定。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由此可推知,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以检查三年纳税情况为通常做法。
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特殊情况,检查时限会大于或小于三年,比如检查五年或二年的情况。
根据案件来源和企业具体情况不同,也会有检查特定年度或特定期间等更为特殊的情况。比如检举、督办、转办等案件具有明确的年度属性,因此检查期间直接指向特定年度;又如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仅集中在一段期间,因此会检查一个跨年度的特定期间。
在所有情况下,不论检查期间如何,《税务检查通知书》均会在检查期间后面的括号中注明“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这是税务机关的制式执法文书,也是给予检查人员不完全受限于检查期间的授权。如果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即不受《检查通知书》通知的检查期间的羁束,可以一直向前追查至企业筹备设立之时。 二、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最长可追征多少年? 根据责任主体、责任表现、责任程度的不同,税款追征期及加收滞纳金/利息均有所不同。 (一)税务机关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可以延长至五年。 (四)纳税人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五)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纳税人关联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2)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3)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4)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由以上分析可知,税务机关除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四种情形无限期追征外,对其他情形均有追征期限制。各类情形追征期及加收滞纳金/利息如下表:
三、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少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规定的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实践中,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对于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节点,虽然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多数法院及税务机关均倾向于将《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通知书》等税务稽查程序的开始视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适时在后期的再专题予以详细探讨。 四、税务稽查立案多长时间应当结案?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五)组织听证的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由此可知,前文所述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在86天时间里,完成了从立案、检查、审理(除稽查局内部审理外,较大概率经省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案情涉及追查20年纳税情况,且税额不可谓不巨大,但仍未延期即完成稽查程序,一方面是充分展现了税务稽查的高效率,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企业的配合度较高。 当然,现实中存在个别稽查案例是经历多年才结案,其中大部分是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或者案情复杂需要请示、重大案件审理、涉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涉案企业需要与检查人员保持沟通,随时了解稽查过程,以便做出有利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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