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增值税非应税交易能否抵税细节明确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第一财经 人气: 时间:2026-08-29
摘要: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随着今年增值税法落地,一些征税细节问题逐步明晰,最新的一项关乎非应税交易抵税。

  8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其中明确了非应税交易能否抵税细节。

  《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六种情形包括: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增值税法引入一个重要概念——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备受关注,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进项抵扣、税务合规。此次《公告》的一大亮点就是对这一范围进行了明晰。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对第一财经表示,上述6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此前为了获得这6项收入,相关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有不同看法。而《公告》从法律上解决确定了上述6项虽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有下列4种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4种情形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葛玉御表示,根据上述要求,一些企业等为转让股权而请事务所审计、评估取得的审计费、评估费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已经抵扣的需要进项转出。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