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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税务合规指引 [1.0版]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18
摘要:本指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以非标准黄金为原料进行熔炼、提纯、压延、切割、镶嵌等物理或化学加工,将其转化为符合市场需求黄金产品的企业。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非标准黄金是指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税务合规指引 [1.0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6-10-16

  为促进我省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合规经营、依法诚信纳税,维护法治公平税收营商环境,推动我省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以非标准黄金为原料进行熔炼、提纯、压延、切割、镶嵌等物理或化学加工,将其转化为符合市场需求黄金产品的企业。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非标准黄金是指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

  二、主要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依法确认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确认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正确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准确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销售的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4.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消费税

  1.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从事金银首饰零售的,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应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5%。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

  (三)企业所得税

  1.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3.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起征点,当前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超汇算清缴期限未补换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证明支出真实发生的,对应的成本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

  (四)房产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按照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单位适用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印花税

  1.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开展黄金原料采购、非标准黄金成品销售等业务(交易对象为个人的除外),书立的合同、订单、要货单等应税凭证,适用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目,以合同列明价款为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三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2.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承接黄金提纯、黄金首饰加工、贵金属定制修缮等受托加工业务,书立的加工、定作、承揽类书面合同,适用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目,以合同约定的加工承揽报酬为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三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二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

  三、发票管理

  (一)推广电子发票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自2024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11号)

  (二)数电发票赋额管理

  1.系统初始赋额。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月内,纳税人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根据初始赋额规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在纳税人首次使用数电发票时,对该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

  2.系统动态调整赋额。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发票赋额实际使用等情况,设置赋额系统动态调整规则,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和赋额定期调整等规则,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实施发票赋额动态调整。

  3.依申请人工调整赋额。当现有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发起的动态调整无法满足需求时,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发票额度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额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调整发票赋额。

  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赋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或税务机关要求选择报送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情况表和其他可以说明确有必要调整额度的材料,并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11号)

  (三)开具发票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四)取得发票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包括不得变更单价和数量。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分环节涉税风险与合规要点

  (一)收购环节

  【风险1】未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风险

  【合规要点】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风险提示】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旧金,未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且无法证实业务及支出真实性的,对应支出不得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风险。

  【企业自查】

  1.梳理向个人收购旧金业务,应逐笔核对收购业务对应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对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交易,主动引导销售方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合规发票;对不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个人业务,可凭载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完整要素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3.完整保留收购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成色检测记录、交易影像资料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风险2】空转贸易虚开发票风险

  【合规要点】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黄金收购及贸易业务须真实发生,做到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相匹配,严禁无真实货物的“走单走票不走货”空转贸易。

  【风险提示】

  发生无真实货物的空转贸易,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将面临对应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支出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并处罚款的风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自查】

  1.对供应商开展身份核验,核实交易主体资质;对收购黄金的货物来源、权属开展核查,杜绝收购来源不明的黄金。

  2.资金结算采用公对公转账,严格控制大额现金交易;留存货物检测记录、过磅、出入库、现场影像等资料,证明货物交易真实发生。

  3.建立收购台账,逐笔登记交易日期、卖方信息、品名、毛重、折足重量、成色、单价、金额、检测人,做到业务全程可追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风险3】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向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销售非标准黄金个人所得税合规风险

  【合规要点】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自查】

  1.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从事非标准黄金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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