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税务合规指引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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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加工环节 【风险1】生产加工投入产出数据异常,虚列黄金材料税前扣除成本风险 【合规要点】企业黄金加工业务应当完整记录投料、产出、损耗、库存全链条数据,材料耗用、产出成品、合理损耗、期末库存之间应当逻辑匹配。黄金材料成本必须真实发生,不得虚列材料成本。 【风险提示】黄金投料克重与产成品产出、库存、申报损耗明显不匹配,存在投入产出异常情况的,或者虚列黄金材料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将面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风险。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纳应纳税额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自查】 1.按黄金加工批次建立投料—产出—损耗—库存台账,定期复核投入产出比例,核对采购投料、成品产出、合理损耗、期末库存。 2.生产损耗应当与工艺正常损耗标准保持一致,出现异常损耗的,完整留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资料。 3.对加工车间用水用电、王水等化学试剂领用情况做好核算,佐证材料耗用与加工产出相匹配。 4.核查黄金材料成本对应的采购合同、入库单据、检测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确保成本真实,凭证合法有效,杜绝虚列材料成本。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风险2】委外提纯业务合规风险 【合规要点】 委外提纯加工业务应当签订书面业务合同,完整留存实物交接资料和合规加工费发票,作为成本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提示】 委外提纯加工业务无书面合同、未取得加工费发票,缺少实物交接等佐证资料,无法证实业务真实性,对应的加工支出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并处罚款的风险。 【企业自查】 1.梳理全部委外提纯加工业务,检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加工标的、加工费、权责条款。 2.确认委外加工业务已取得加工费合规发票,核对发票业务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 3.完整留存备查实物交接单据、出入库记录、检测报告和付款凭证等资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三)销售环节 【风险1】账外隐匿销售收入、不开票不申报风险 【合规要点】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发生黄金销售业务,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风险提示】 面向自然人、小微市场主体销售黄金,采取不开具发票、不记账、不申报等方式隐匿收入,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自查】 1.全面梳理对自然人、小微市场主体的黄金销售业务,核对收款流水、出库记录,确认全部业务已入账申报,不存在账外收入。 2.区分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企业的未开票收入应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应栏次如实填报。 3.核对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全部收款渠道,确保销售资金全部纳入企业财务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风险2】混淆免税与应税收入、错误适用黄金免税政策风险 【合规要点】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准确适用非标准黄金、交易所内标准黄金、场外交易标准黄金税收政策。非标准黄金销售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但场外直接销售标准黄金不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将征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进行申报。 【风险提示】 将场外交易标准黄金等应税收入错误填报为免税收入,会造成少缴增值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处罚风险。 【企业自查】 1.对销售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区分非标准黄金、交易所交割标准黄金、场外交易标准黄金,分别确认适用税收政策。 2.核对增值税申报免税栏次,核查是否存在将场外标准黄金销售违规填入免税栏次情形。 3.开具发票时准确匹配业务选择税收分类编码,做到业务、发票、申报三者一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3号) 【风险3】交易所购入投资性标准黄金后续处置未按规定执行用途管理风险 【合规要点】 从交易所购入标注为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后续直接销售或者加工为投资性金条对外销售,应当严格遵从发票使用规则;如实际用途发生改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履行用途变更报告程序。 【风险提示】 将交易所购入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金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发生改变但未向交易所报告,会造成发票开具不合规,进项抵扣与业务实质不匹配,面临进项税额转出、纳税调整风险。 【企业自查】 1.建立交易所购入黄金台账,完整登记购销时间、数量、金额、投资性用途、后续实际用途。 2.留存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业务佐证资料。 3.发生黄金实际用途变更的,按规定及时向交易所履行报告手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具对应类型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3号) (四)出口环节 【合规要点】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出口黄金原料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出口含黄金成分的货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免税或退税、征税,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8列明含黄金的货物及饰品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附件9列明含黄金的货物根据所列原材料成本占比,确定出口免税还是退税、征税。 【风险提示】 1.混淆产品属性、错报商品编码、规避免税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口免税含金产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违规抵扣进项、少缴税款,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风险。 3.产品成分佐证、成本核算、报关备案资料残缺,无法佐证免税政策适用合理性风险。 【企业自查】 1.全面梳理出口非标准黄金及含金产品,核对海关商品编码,精准判定是否属于出口免税货物范围。 2.逐笔核算出口产品原材料构成,核查贵金属原材料成本占比,对占比超50%的产品专项登记、合规管理。 3.复盘往期出口申报记录,排查是否存在含金免税产品违规申报退税、错配政策的情形,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申报。 4.核查含金免税出口货物对应的采购进项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已足额转出、未违规抵扣。 5.规范留存外销合同、原料采购凭证、产品成分证明、成本核算表、报关单等备案资料,确保账、票、货、单信息一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 五、纳税申报 非标准黄金加工企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风险1】增值税免税项目申报错误、混淆免税类型 【合规要点】 纳税人应严格区分场外交易标准黄金、其他含金制品与非标准黄金、黄金矿砂(伴生金)不同政策适用对象,准确选择免税项目进行增值税申报;不得混淆免税范围、错用免税政策。 【风险提示】 将场外交易标准黄金、其他含金制品错误申报为免税项目,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与处理,企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行政处罚风险。 【企业自查】 1.逐笔核对免税申报数据,核查是否存在将场外交易标准黄金、其他含金制品违规填入免税栏次的情况。 2.按业务类型分别进行核算,确保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划分清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8号) 【风险2】免税项目对应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多抵扣进项税额 【合规要点】 用于黄金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销售额占比计算转出;长期资产混用的应按规定分摊转出;运输、仓储、保险费等配套费用对应进项也应同步转出。 【风险提示】 发生纳税人进口环节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有色金属精矿,在境内流通环节销售时,未对免税含金部分对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在开采和冶炼环节发生的电费、采矿掘进费用、化学试剂费用等进项税额未进行区分且未按当期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的长期资产同时用于免税黄金项目和一般项目未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贸易环节同时销售免税黄金和其他贵金属的,免税黄金对应的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未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税款,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企业自查】 1.建立进项税额抵扣台账,对勾选抵扣发票按用途登记:免税项目/应税项目/混用项目。 2.检查免税黄金对应的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对应进项是否已足额转出。 3.对无法划分的共用进项,按当期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编制《进项税额分摊表》,准确体现当期不同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4.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做好记录、归档,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15号) 六、法律后果 1.偷税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2.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3.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追诉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5.虚开发票罪 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七、合规服务与救济渠道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提供政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对非标准黄金生产加工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定制化辅导与“合规体检”服务。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风险提示提醒或自查通知的,应按期如实自查、主动补正,对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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