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复[2026]78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07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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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07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财复[2026]788号 2026-5-25 张义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所有民办非企业平等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第0307号)收悉。经与重庆市税务局、市残联、市民政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已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将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扩围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议,契合国家促进残疾人群体就业和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可降低社会组织存续门槛,减轻小微民办非企业运营负担,稳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基层公益和公共服务阵地,培育壮大基层社会治理力量,消除同规模用工主体政策待遇差异,维护政策公平统一。 一、关于开展政策研究事项 针对您提出的“市税务局对我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等用人单位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各类优惠政策的可行性进行专项研究”的建议:一方面,我市税务部门已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减免情况纳入常态化分析范畴,依托大数据按年度开展专项分析,严格对照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央政策及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梳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小微企业政策适用边界、征管执行口径。另一方面,全面摸排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规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现状及诉求,系统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的公平性、征管实操性和财政基金收支影响,完成初步可行性研判。据统计,2025年,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19.2 亿元,同比增长5.1%,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3500余万元,占比约1.8%,在收入构成中起到多元补充、稳固增收的作用;累计减免24.7亿元,惠及企业 57 万余户,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保障残疾人权益。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纳入免征优惠范围、削弱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内在动力”的问题确实存在。从征管实际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未将其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确实难以激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力,也不利于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据测算,若将现行30人以下免征优惠政策扩围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惠及相关主体8000余家,全年可降低运营成本超1000万元。 二、关于制定出台政策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中央立项的政府性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 号)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现行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该免征范围。针对您提出“将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扩围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议,我局已向财政部进行了专题报告。财政部初步答复:该建议具有合理性,契合扶持中小非营利组织发展、减轻其运营负担的政策导向,未来将结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改革及优惠政策安排,在后续政策制定或修订过程时,统筹考虑吸纳相关建议。 下一步,我市税务、财政、残联等部门将继续加强协作,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开展政策分析。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深入讨论,做好政策建议储备;二是持续跟踪国家部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修订动态。积极向上建言献策,争取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小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纳入政策研究议程;三是常态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精准宣讲现行分档减缴等优惠政策,优化申报服务。 此答复函已经刘小强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5日 联 系 人:齐志辉 联系电话:67575656 邮政编码:40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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