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些要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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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月4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金融监管总局介绍,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此次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涵盖多方面重点内容—— 其一,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若大股东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抽逃资本、侵占资产,机构的偿付能力便成为空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表示,征求意见稿将股东的义务从被动履行提升为主动作为,使监管部门获得对股东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全过程干预的法定权限。尤其是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监管要求,解决了“名义股东易管、背后操盘手难寻”的执法盲区。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白飞鹏分析,征求意见稿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 其二,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监管要求,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完善资金运用监管。 武亦文表示,征求意见稿将保险监管的着力点从“经营行为是否合规”的微观审查,提升至“机构整体是否稳健”的系统评估。除了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系统构建保险业审慎经营规则,还将资产负债管理明确为法定义务。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必须在制度层面建立常态化机制,而非仅在极端情形下被动应对。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曹顺明认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丰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更好发挥“耐心资本”作用,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实体经济。 其三,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 “征求意见稿注重早期纠正、接管与重组、撤销和破产清算等制度的有序衔接,丰富处置手段,重视保险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和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注重风险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建设,维护保险市场稳健运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说。 其四,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完善保险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 岳卫分析,征求意见稿从宏观层面上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扩大保险责任覆盖面,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微观层面上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优化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重要规则,体现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多以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缺乏谈判能力,在销售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下极易做出非理性决策。”武亦文表示,犹豫期赋予了投保人事后“反悔”的机会,实质上是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补偿,直接回应了长期存在的误导销售、退保损失过大等民生痛点。 其五,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 白飞鹏认为,征求意见稿根据近年来保险行业违法违规案件情况,从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金额等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一方面坚持应罚尽罚,将更多的违法情形纳入处罚范围,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另一方面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合理提高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幅度。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本次修改工作总结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和监管实践,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下一步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推动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张千千 李延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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