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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稽[2000]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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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08:15
信息简介: 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国税局应成立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稽查局内部有关部门参加的涉税案件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制定案件复查计划。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对已查结或处理完毕的涉税案件实施复查,复查面应达到已查结或处理完毕案件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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