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财发[1998]348号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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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1998年6月12日交通部交财发〔1998〕34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工作在强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会计法规制度,并结合我部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部财务会计司。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为单位搞好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个既当会计又兼出纳。无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委托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和由财会部门管理的基层单位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证》。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算会计岗位人员还应取得《会计电算化资格证》。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照《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第八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业务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2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以保证会计人员素质和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严格会计核算和监督;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要积极参与管理,为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当家理财。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总账报表、稽核、责任成本、内部银行、电算会计、会计档案管理、车间成本核算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各项实物验收保管,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行政领导人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其他记账方法的除外); 4.会计核算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单位和单位成本可计至元以下四位数,余数四舍五入。以外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账,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会计核算的数量,均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5.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6.企业及有成本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其它单位应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7.单位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遵行配比原则,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8.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应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要改变的,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9.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体要求如下: (1)填制在会计凭证上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一般应以不超过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不要写满格。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合计之间的空行应从右向左下划斜线注销,以示期间不能加写数字。合计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 (2)登记在账簿中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以不超过格宽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 (3)填写在会计报表上的阿拉伯数字,以元为单位的,一律填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4)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揩(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亿、万、佰、元、角、分、零)或行书书写,易于辨认、不易涂改。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必写整(或正)。有的凭证或其它会计资料内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并接着写数字,中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10.各单位的财产应定期盘存。库存现金按日盘点;银行存款按月核对,财产、物资每年至少要清查1至2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1.单位加盖在账簿上的会计人员名章为长方形扁章,用红色印油;各种戳记,如"承前页"、"过次页"等会计科目章均用蓝色印油(如书写,则用蓝黑墨水);结账、改错划线均用红色墨水; 12.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正式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账之前,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否则,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不予承认,提交的有关会计账表资料上级主管单位可拒绝接受。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由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门编号;单位有增加的科目,其编号可利用有关科目之间预留的空号。 第十五条 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单位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根据业务需要,单位可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会计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但不能将总账科目改为明细科目。 第十七条 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可以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全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也可以只填写会计科目全称,不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得只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写会计科目全称。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其余的外来原始凭证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同该项经济业务有关的生产计划、经济合同和预算项目等内容,并连续编号,号码印(或填写)有凭证的右上角;对外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按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规定套印票据监制章。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签发和填制方法: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而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3.职工公出借款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后,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4.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外来原始凭证,凭以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5.外来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属于由出纳收入或支付款项的,应由收款人或领款人签名,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收讫""转账收讫"和"现金付讫""转账付讫"戳记;属于购入实物的,应同时附有由验收入库人开出的"验收单",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经领人签注用途和姓名;需要注销或作废的,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一条 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也包括记账凭证汇总表和科目汇总表。企业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统一使用复式记账凭证,其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字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过账;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处。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处。 单位如需用自制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的,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内容,凭证的左上角应印有供填写借贷科目名称和凭证字号的空格。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更正、结账和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的除外)所列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上将原始凭证附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注明,以便查找。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金额数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账。使用划账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账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差旅费和交通费中零散车票,如贴在"附件粘贴单"上,则可作为一张附件计算。 第二十八条 记账凭证应按现金、银行、转账三类凭证逐月按顺序编号。凡一笔经济事项须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2号凭证有三张,则应分别写为2-3-1、2-3-2、2-3-3。 为便于当月的凭证编号不重不漏,收支业务多的单位应使用"凭证销号单",月终将"凭证销号单"与有关记账一并装订。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不得几个科目同时对应;更不得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凭证汇集在一起,几个科目与几个科目同时对应。 第三十条 记账凭证上的"制证"、"稽核"、"记账"、"会计主管"等处,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应由一人担任。仅有会计、出纳各一人的单位,应相互稽核并签名或加盖名章。 第三十一条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调整财务,不使用红字更正法。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四条 各种记账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 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交稽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转账凭证交由记账人员记账;收付款凭证,应先交出纳入员办理收付款事宜,然后交记账人员记账,记账后送交有关人员装订保管。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三种。还包括备查簿、卡片等辅助账。 总分类账为订本式、活页式两种。订本式为直型,活页式为横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订本式,直型;明细分类账和备查薄均为活页式,横型。 第三十六条 账簿由封面、封底、启用表、目录和账页组成。订本式由印刷厂按封面、启用表、目录、账页、封底顺序装订成册;活页式账簿由使用单位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会计账簿封面要有填写账簿名称、使用单位和使用年度的标志。启用表应具有填写使用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负责人、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的栏目。目录应具有账户名称和账户页次两个内容,账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账簿名称、总页和分页编号、科目或明细名称、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方金额余额额栏和"借或贷"、对账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账还应有反映数量增、减、结余情况的内容;专用账簿除应具备上述内容外,还应设置能记载专项业务内容栏目。备查簿和卡片的内容可由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 第三十七条 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按业务需要设置材料、产品(商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实物明细账和债权债务、费用、工资、在建工程、销售、利润、经费收支等明细账和有关备查簿、卡片。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机构,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可比照独立核算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 已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用机器打印的账页,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并应编定页码,定期装订成册。 第三十八条 会计账簿启用时,应在封面上写明账簿名称和使用单位的全称、所属年度、填写启用表,并加盖财务公章,按账户设置情况填写目录。 启用的会计账簿,应从第一页开始顺序编定总页码;如一个账户用到两张以上账页的,还要依次编写分页页码。 第三十九条 单位可根据业务多少的情况,选用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和汇总记账凭证记账程序三种程序中的一种。 第四十条 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其记账规则如下: 1.登记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体工整,整齐清洁。登记完毕,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名章。 2.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的记录; (2)在不设借、贷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页的"余额"栏前,未印有"借或贷"栏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它记录。 3.各种账簿应按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发生跳行时,在空行的金额栏内划线注销,并分别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还应加盖经办人名章; 凡漏记的账目可以补记,补记时仍填写原记账证的日期、编号等,并应在摘要内注明"补登记"字样。 4.有借、贷、余金额栏的账户,单位应按规定时间结出余额,并按余额的实际情况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如果该账户已结平,则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 5.每一账页登记完毕,应将本月初起至本页最后一笔记录止借、贷方发生额之和及本页最后一笔余额情况(包括金额和"借"、"贷"方情况,下同),写在本账页的最后一行的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以示结下一账页连续记录;下一账页的第一行应将上页结转的数字和情况记入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以便连续记录。 6.账簿登记不清晰、不整洁的,不应重抄;登记错误的,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清除字迹,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笔划一单线注销,并加盖记账人员名章,然后在已注销的部分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按照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调整账务。 7.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应在月终、季终、年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单位使用的账簿,除固定资产细外,一般应在年度终了时更换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继续使用一年后也必须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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