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准则

财会[202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8-20

  第二节 利润表中损益分类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四十条 为确定利润表中分类为投资类别的损益,企业应当识别下列特定资产:

  (一)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的投资;

  (三)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五)其他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特定资产产生的下列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一)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

  (二)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

  (三)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为确定利润表中分类为筹资类别的损益,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类负债:

  (一)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以下简称“纯筹资交易负债”)。在仅涉及筹资的交易中,企业以获得现金、终止确认另一项金融负债或收回自身权益工具方式取得融资,并在后续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偿还。

  (二)除本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负债,即并非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以下简称“非纯筹资交易负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下列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一)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

  (二)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

  第四十四条 对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企业应当将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但符合本准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从事下列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损益分类规定:

  (一)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的特定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

  (二)向客户提供融资。

  企业无需识别自身从事的所有主要业务活动,仅需判断其是否将上述一类或两类特定业务活动作为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企业在确定自身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时,应当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进行判断,如企业是否使用该业务活动的类似于毛利的合计项目作为企业对外说明或内部评价经营业绩的重要经营业绩指标、报告分部或经营分部从事的单一业务活动等。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发生变更的,企业不得对变更日前的损益进行重分类。

  企业在进行本条第(一)项判断时,应当按单项资产或者具有共有特征的一组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事相关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对于本准则第四十条中特定资产产生的、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企业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且未采用权益法核算该投资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应当始终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将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三)投资性主体将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四)企业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非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资产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五)企业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金融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该金融资产以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六)企业不将投资于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中的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但是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1.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应当将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2.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或经营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投资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情形下负债产生的损益应当选择分类为筹资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情形下负债产生的损益也应当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

  3.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运用前目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将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对于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范围的损益,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类:

  (一)该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相关的,应当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二)该负债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或经营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筹资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2目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应当选择分类为投资类别;如果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则本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2目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也应当选择分类为经营类别。

  (三)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运用前项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将所有此类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分类为所得税费用类别。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终止经营损益,分类为终止经营类别。

  第五十条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判断可能不同。

  第三节 利润表中损益分类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因用途变更等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导致资产产生的损益所属类别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将变更时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变更前相同的损益类别。

  第五十二条 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企业应当将该持有待售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产生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

  资产被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分类为与该资产被终止确认前产生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

  第五十三条 一组资产(或一组资产和负债)发生用途变更、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满足终止经营定义的除外)、终止确认等交易或事项的,如果该组资产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前述交易或事项发生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则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损益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否则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汇兑差额分类为与产生该汇兑差额的项目相同的损益类别。

  对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企业应当判断该差额与被分类为筹资类别还是其他类别的损益相关,并与其保持一致的损益分类。企业不得将同一笔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不同的损益类别。企业无需将所有非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但应当将类似负债产生的汇兑差额分类为同一类别。

  如果对汇兑损益进行分类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经营类别。企业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逐项评估每项汇兑差额的分类是否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多项汇兑差额存在相同事实和情况的,可以合并评估。

  第五十五条 企业签发的具有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所产生的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相关负债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计入利润表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六条 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将该套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企业应当将该套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

  金融工具被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的,企业应当将未被指定部分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被指定部分的利得和损失相同的损益类别。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中的套期无效部分,分类为与套期有效部分相同的损益类别。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企业应当将该衍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分类为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相同的损益类别。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衍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或者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企业应当将该衍生工具的所有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如果该衍生工具与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相关,企业应当将其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筹资类别,但企业将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则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如果该衍生工具并非与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相关,企业应当将其利得和损失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主合同为负债的混合合同,相关损益在利润表中的分类取决于其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分拆。

  (一)嵌入衍生工具已与主负债分拆的,对于分拆后的主负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对于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

  (二)嵌入衍生工具未与主负债分拆且该混合合同源自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损益进行分类。

  (三)嵌入衍生工具未与主负债分拆且该混合合同并非源自仅涉及筹资的交易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主负债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适用范围内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企业应当将混合合同在初始确认后产生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损益、直接归属于其解除的增量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

  2.混合合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适用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的,企业应当将计入利润表的保险财务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3.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应当将混合合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利息费用(或收入)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余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第六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当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注

  第六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六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应当披露所从事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及该业务活动构成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依据。

  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披露该变更事项和变更日期、因该变更而导致损益分类变化的损益项目在当期的变更日前后以及在上期的金额和分类,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因不切实可行而未披露前述信息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五)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七)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基本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对于利润表中按照功能列示的经营类费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相关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补充资料,可以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六十六条 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本准则及其他会计准则未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以下简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应当是同时包括收入(或利得)类项目和费用(或损失)类项目的损益类合计项目,且与财务报表所对应的报告期间相同。对于每项管理层业绩指标,企业应当披露:

  (一)管理层认为该指标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看法的说明及原因;

  (二)该指标的计算方式;

  (三)与最接近的本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或者其他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合计项目的调节表;

  (四)上述第(三)项规定的调节表中,每个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和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以及所得税影响的确定方式。

  企业新增、停用管理层业绩指标,变更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计算方式,或者变更上述第(四)项中调节项目所得税影响的确定方式的,应当披露:

  (一)相关事实及其影响;

  (二)新增、停用管理层业绩指标或者发生上述变更的原因;

  (三)调整后的相关比较信息,调整比较信息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披露该事实。

  第六十七条 下列损益类合计项目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一)毛利或类似于毛利的合计项目。

  (二)扣除折旧、摊销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前的经营利润。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本准则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在执行本准则的首年,企业应当在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最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调节信息,包括根据本准则列报的调整后金额,以及此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的金额,也可以自愿披露当期或除最近可比期间外更早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前述调节信息。

  第七十条 首次执行本准则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第(二)项有关要求的企业,可以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从权益法变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作出此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追溯采用该会计政策变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答记者问

  2026年8月5日 来源:会计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本次修订列报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全面集中反映,对于业绩评价、投融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列报准则于2006年制定发布、于2014年部分修订,多年来在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扩大,现行列报准则的一些不适应性逐步显现,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会计信息是揭示市场主体财务业绩等相关情况、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现行列报准则下,利润表将投资、筹资等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纳入营业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难以直观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会计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披露过于笼统、报表信息有用性不足。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高质量会计信息供给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列报准则。

  二是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会计准则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经贸规则,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趋同是制度型开放的题中之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18),作出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大改进,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结构化和透明度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实现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应用。立足我国实务情况、积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最新有益成果修订列报准则,是落实制度型开放要求、降低企业跨境业务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

  问:列报准则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本次列报准则的修订主要经历了研究起草、调研论证、模拟测试、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发布等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24年5月以来,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调研等方式,初步了解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入IFRS18的主要关切,并在部分A+H股上市公司中开展初步摸底测试,重点了解IFRS18的操作性和预计实施成本。同时开展IFRS18翻译、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的起草工作,于2025年5月形成修订讨论稿初稿。

  二是调研论证阶段。2025年5月—8月,针对修订讨论稿初稿,我们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讨、书面调研、电话会议等形式,深入听取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及学术界代表意见。同时,与理事会密切进行技术交流,深入研讨准则起草中发现的重点技术事项。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

  三是详细模拟测试阶段。为确保新列报准则科学、合理、可操作,我们完善准则落地实操方案,并于2025年9月—10月在部分典型企业中开展了针对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的详细模拟测试。模拟测试结果显示,企业按照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编制新利润表总体较为顺利,实施成本可控。

  四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我们结合模拟测试结果、与理事会进一步技术沟通、再次定向征求专家意见等情况,对修订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致函定向征求有关中央部门和单位等意见。

  五是文件发布阶段。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来自有关企业监管或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企业、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学者等有关方面的书面反馈意见共计462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新列报准则有利于提供更加科学化、结构化的会计信息,提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有用性,且框架合理、文字通俗、易于理解,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建议。我们对反馈意见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多轮研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履行发文程序后,于2026年7月正式印发新列报准则,配套利润表格式将尽快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等同步发布。

  问:列报准则修订工作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本次列报准则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国际趋同,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坚持兼容并蓄,吸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有益经验,作出利润表结构化分类列示、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要修订,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与国际同行财务业绩信息的可比性,为便利我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着力服务实务需要。坚持中国特色,做好准则的本土化改造和优化完善工作。在准则内容上,力求适配我国国情,体现实务特点。例如,对财务报表提出较IFRS18更为细致的最低列示要求,以便于企业操作应用。又如,考虑到权益法在我国广泛应用,明确要求企业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项目,以满足使用者信息需求。在准则配套上,延续中国准则多年实施经验,在修订准则的同时,设计了统一的新利润表格式,既有机嵌入IFRS18的“五分类”原则,又继承现行利润表格式的基本架构,在保持报表样式基本稳定、降低实务适应难度的同时,提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此外,还同步开展准则应用指南起草、会计科目体系修订等工作,着力加强配套政策供给,更好服务实务需要。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着力保障准则落地见效。坚持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与有关企业监管或主管部门、众多企业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进行大量多轮调研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方面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业绩信息质量方面的诉求建议,针对性开展准则修订工作。在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前即组织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混业经营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典型企业深入开展模拟测试工作,实地检验准则操作性及成效,精准发现难点堵点,与实务界共商共议,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准则可操作、能落地。

  问:列报准则修订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其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利润表结构。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自身设计的业绩指标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性,向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相关信息。

  三是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新列报准则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从而有助于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四是完善“重要性”的定义。“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与我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贯通性、协调性,以提升会计信息与可持续信息的联通性、整合性。

  问:新列报准则的实施步骤和施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为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本次借鉴此前收入、租赁、金融工具等准则的实施经验,采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实施的安排。具体而言,考虑到IFRS18将于2027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与IFRS18趋同的新列报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为其提供两年的过渡期,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为其额外再提供一年的过渡期,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便于相关企业能够有更为充足的时间适应新列报准则要求。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列报准则。

  问:列报准则修订预计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本次修订是企业财务业绩呈现理念和呈现方式的一次重大革新,也是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一次重要改进,其积极意义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引导企业聚焦主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更加清晰的损益分类、更加一致可比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仅有助于促进企业细化内部核算,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辨明利润来源、聚焦主业发展、优化业绩对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更好推动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二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更加结构化的利润表有助于帮助使用者更加快速、有效地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投资获益水平与筹资状况,降低信息的识别和分析成本,提升决策效率效果,从而促进市场资源更加高效优化配置。

  三是增强跨境信息可比,扩大制度型开放。新列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有助于境内外投资者增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认可度,降低跨境投融资的信息壁垒,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会计政策支持。

  问:财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新列报准则落地实施?

  答:我们将把新列报准则落地实施作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一项会计管理重点工作,多措并举做好实施保障:

  一是加快配套指引建设。起草新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对准则有关条款进行详细解释说明,更新财务报表格式,细化新利润表项目填列规则,修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夯实财务报表列报基础,从而为企业执行新列报准则提供系统、细化的操作指引,切实降低企业执行成本。

  二是开展广泛宣传培训。面向财政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重点主体,组织专题培训与修订解读,指导各方提前做好准则学习、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我们录制的修订解读课程将于近期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传,供广大会计人员免费学习观看。

  三是推进实施监管协同。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动,推动做好相关监管政策与新列报准则实施的配套协调。

  四是持续强化实施指导。充分利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准则实施联席会议、技术联络小组会议等机制,多方收集新列报准则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实务指导。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准则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