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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财税政[2022]1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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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20:59 |
| 信息简介: |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延长财税﹝2019﹞12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