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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民政发[2007]43号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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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0:33
信息简介: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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