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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市监法[2022]3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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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0:13
信息简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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