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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地税发[2007]21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林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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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0:11
信息简介: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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