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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医保联发[2022]10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 委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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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8:55
信息简介: 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名单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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