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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地税发[2009]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期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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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7:52
信息简介: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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