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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地税规[200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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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7:36
信息简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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