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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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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4:46
信息简介: 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月起予以免税优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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