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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农[1994]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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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2:08
信息简介: 凡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3]293号文件规定交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国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各类银行、保险企业可在“营业外支出——其他”科目中列支,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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