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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价法规[2011]86号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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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2:00
信息简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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