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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武价法规[2011]101号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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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2:00
信息简介: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现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缴费单位,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即10月份征收9月份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原办法执行,各区地税局要督促企业将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做到“月税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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