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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94]财工85号 浙税二[1994]9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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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58
信息简介: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月计税工资标准在500元/人额度内由各市、地、县税务局商财政局确定,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上述限额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转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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