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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发[1994]14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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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54
信息简介: 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省劳改局、省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有关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1995年底以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逐年审核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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