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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1995]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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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49
信息简介: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经当地保险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规定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凡未按统一标准提取或无保险部门收款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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