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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1995]1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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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44
信息简介: 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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