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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5]浙国税外第127号 [95]浙地税第3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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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31
信息简介: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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