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浙国税二[1995]94号 浙地税二[1995]2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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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国税二[1995]94号 浙地税二[1995]2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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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11:2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