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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1995]2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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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23
信息简介: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属企业税后上交的利润或承包款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税后分红、凭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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