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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二[1995]108号 浙地税二[1995]2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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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22
信息简介: 纳税人对外投资、转制以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增值部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对其增值部分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暂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主管财税机关应加强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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