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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征[1996]12号 浙地税征[1996]1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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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19
信息简介: 市、地、县税务机关需对赴沪建筑安装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可将企业名单与征收率(金额)告知驻沪办建管处,并提供相应凭证。驻沪办建管处凭企业提供的工程结算单据(发票),预征企业所得税;也可按市、地、县税务机关告知的其它方式预征企业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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