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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教计[1996]155号 浙财预[1996]74号 浙银发[1996]56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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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1:03
信息简介: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的分成比例为:省财政28%,地市财政8%,县[市]财政64%.省财政的28%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入省国库;地市财政的8%部分由县[市]财政专项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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