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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征[1997]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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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0:51
信息简介: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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