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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1997]19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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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0:49
信息简介: 考虑营销员收入中含有其应支付的各项营销业务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在计算税款时,除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再给予扣除20%-5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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