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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一[1997]1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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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0:45
信息简介: 证明单自开出之日起,三十天内购货单位应到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三十天内未发生购货行为,则应将空白证明单交回注销,需使用时再另行开具。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销手续,给予停开证明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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