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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财税政[1998]1号 浙地税一[1997]61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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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10:32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但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