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浙地税一[1998]20号 浙国税流[1998]4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浙地税一[1998]20号 浙国税流[1998]4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0:27
信息简介: 对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合组建的商业银行,若能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则对来源于原农村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暂按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来源于原城市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