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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发电[199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市场契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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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0:05
信息简介: 省厅、省局联合文件中所称免征契税的空置商品住宅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通过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其契税的免征,须按省厅浙财农[1998]198号文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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