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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价费[1998]448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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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0:01
信息简介: 以上标准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供应部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临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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