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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一[1999]5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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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09:33
信息简介: 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单位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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